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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此為必備之法定要件,又所謂兩願離婚,即一般所稱之協議離婚,至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非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為證人者,總以曾親聞雙方當事人離婚之真意者方可 。

辦理協議離婚:
一、要有書面證明,即要寫離婚協議書。
二、要有二位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作證。
三、兩人共同拿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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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協議離婚:
一、要有書面證明,即要寫離婚協議書。
二、要有二位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作證。
三、兩人共同拿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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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有書面證明,即要寫離婚協議書。
二、要有二位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作證。
三、兩人共同拿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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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基隆市中山區離婚證人0977-563-077,撰寫離婚協議書,協助辦理離婚手續,24H到場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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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上應寫明的協議事項包含:

一、    子女監護歸屬(針對二十歲以下未成年子女):

寫明誰擁有小孩的監護權。若協議不成,建議依照自己的婚姻家庭狀況,可考慮先完成協議離婚,並完成戶政機關離婚登記,再請法院審定雙方的子女監護與探視的權利。不要因為擔心害怕自己得不到兒女的監護權,而遲遲不敢離婚。

二、    子女探視權

當一方擁有監護權時,另一方即有探視權,協議書上關於如何行使探視權務必謹記三不原則:

(1)不寫「隨時」:探視時間不要寫「隨時可以探視」,萬一對方想要半夜探視,造成子女和你個人生活的不便,或者突然說我要帶小孩出國旅遊,不讓你探視,這種沒有明確時間限制,根本無從規範。

(2)不寫「隨地」:如果雙方不願意在子女探視時見到對方,可以申請提供子女會面交往或交付服務的社福機構(例如:兒童福利聯盟),一個讓孩子能被安全的交給和送回的地點,可以避免大人的戰爭波及到孩子,保障孩子的權利,同時也能提供適時協助、促進親子互動,降低父母或子女的不安與焦慮。倘若填寫「隨地」,萬一對方無理的要求你把子女帶到一個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點探視小孩,你也很難依法拒絕。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詳細且明確的協議出一個地點進行探視,以避免日後衍生更多的問題。

(3)不寫「都可以」:任何關於探視,寫的越仔細越好,除了時間、地點外,還包括了「接送方式」、「誰來陪同」、「特定假日能否出國」…等,寫的越詳細,未來問題會越少。千萬不要寫「都可以」,若寫了「都可以」,到時很有可能什麼都「不可以」。萬一對方百般刁難不讓你探視,或者想了一些千奇百怪的探視方式要你遵循,都很容易造成探視的障礙,嚴重影響子女與雙方父母的權益。

三、子女撫養費之分擔

子女撫養費可依雙方收入協議,並沒有規定一定的金額,只不過協議書上最好清楚明定金額、交付時間、方式以及寬限期。如果對方就子女扶養費,有日後不按期支付的疑慮,可以考量要求一次給付,不要分期給付,以免對方藉故拖延或抵賴,導致子女教養撫育上的困難。

如果約定採用分期給付直到子女成年(滿20歲),建議要約定「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意思是如果對方有一期未付,可要求對方一次付清所有子女成年前的金額。交付方式則建議以「匯款」方式為之,如此一來可以保留給付紀錄。若不接受,可透過訴訟來強制執行,除了保障自己權益,也可讓對方有所警惕。

四、夫妻財產分配

夫妻雙方如無約定財產制度,皆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擁有,自由處置,債務也各自負擔。

五、家中物品分配

家中所有物品都可寫入協議書中分配,無論是沙發、音響、電視…等,欲分配的家中物品寫得越詳細越好,以免到時對方突然出現跟你分馬桶或抽油煙機的情形出現。

六、居住所

協議書上明訂離婚後誰搬出去?誰留在原住所?何時搬遷?

七、贍養費

兩願離婚時若一方願意給他方贍養費,可以在協議書上明定。

八、其他特定之約定事宜:

如銀行保證人更換、寵物歸屬.....等。

基隆離婚證人(02)2425-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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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    婚    協    議    書
立離婚書人男女                            (以下簡稱甲乙方)茲因雙方意見不合,難偕白首,同意離婚,茲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兩願離婚書約條件如後:
一、本離婚書約簽訂後,雙方婚姻關係解除,嗣後雙方嫁娶各不相干。
二、雙方如對外有所負債,應各自負責清理與他方無涉。
三、雙方在婚姻存續中所生子(女)                           約定歸   方行使負擔權利義務及扶養。
四、特約條件:
依民法第一○五○條規定應共同向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兩願離婚書一式三份,除各執一份為據外,另一份送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之用。
                    甲方  (男):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
                    住           址 :
 立離婚書人    乙方   (女) ﹕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
                    住           址 :

                    證           人 :    (簽名蓋章)

                    證           人 :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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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條
條文主旨判決離婚事由
條文內容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3條

條文主旨 判決離婚請求權之消滅(一)

條文內容 對於前條(1052)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4條

條文主旨 判決離婚請求權之消滅(二)

條文內容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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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49條

條文主旨 兩願離婚

條文內容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

民法第1050條

條文主旨 兩願離婚之方式

條文內容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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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1.兩願離婚

      (1)雙方當事人。

      (2)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2.判決離婚確定法院調解法院和解成立: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應備證件

    1.離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

    2.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印章)、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各50元,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3.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4.國外離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認證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經駐外使館處驗證。

    5.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可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注意事項

    1.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2.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力。

    3.離婚登記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

    1.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2.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3.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在國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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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地址

基隆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 基隆市中山區文化路168號      (02)2424-2426
基隆市七堵區戶政事務所 基隆市七堵區光明路21號一樓   (02)2456-8430
基隆市安樂區戶政事務所 基隆市安樂路二段164號後棟    (02)2431-2159

            中山辦公室 基隆市中山區文化路168號      (02)2424-2426
基隆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674號      (02)2463-4911
基隆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 基隆市信義區信一路6號        (02)2426-1535
基隆市仁愛區戶政事務所 基隆市光一路28號             (02)2432-8669
基隆市暖暖區戶政事務所 基隆市暖暖區暖暖街246巷180號 (02)2457-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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